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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下同)1091231日聯合報A1版記者周志豪所撰「夫妻剩餘財產可依貢獻分配」的報導,立法院於1091230日,三讀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卅條之一,將夫妻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裁量基準更具體化。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剩餘財產分配可視對家務勞動、子女照養、同居或分居情形,由法院調整或免除一方比重,具體保障負擔家務卻經濟弱勢的一方。

     依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卅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立法院三讀修正第二項條文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為使夫妻之一方「無貢獻或協力」及「其他情事」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參考,修法也增訂「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考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要保護婚姻關係消滅時,經濟弱勢之一方,夫妻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雖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但標準未明確規定;此次立法院修法將裁量標準具體列出,可讓未來剩餘財產分配如果夫妻無法協議,法院裁判可以更加公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民法》第1030-1的運用越來越多,此次修法對於未來爭議的解決,讓司法機關有一明確的裁量標準,較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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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