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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17日聯合報A14版記者王宏舜「民宅變凶宅,台電判賠314萬」的報導,2015420日花蓮外海發生芮氏規模6.3地震,台電設在新北勢新莊區變壓器發生爆炸,火勢延燒民宅燒死一名莊姓老翁,屋主李姓女子認為台電疏於保管,讓房子變凶宅,索賠新台幣(下同)975萬元,台灣台北地院判台電賠償706萬餘元,雙方皆上訴,遭高等法院駁回。

 

    李女表示,2014年買下該屋,原本徐姓、莊姓租客繼續居住,地震當天早上九點多距離房屋不到30公分變壓器爆炸起火延燒,兩名房客受困,導致莊姓租客喪生,消防署鑑定變壓器內部絕緣距離不足爆炸,但屋主李女認為1999年的921大地震變電箱沒事,這回北部震度不到四級出事,認為事故和地震無關,為安全措施不當。

 

    對於李女主張台電應賠償房屋修繕費用、凶宅交易性貶損跟租金損失共975萬元,並且要求不得在原處設置變壓器,台電則認為強震造成絕緣油外漏,滴落變壓器下方摩托車引發,現行法規沒制定亭置室變壓器和住宅距離等等,高等法院認為台電是國營事業,公有土地道路設置變壓器致火警,是依法推定欠缺保管,應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由「新北市不動產估師公會」估價師鑑定凶宅後貶值314萬元,加計租金損失和修繕費,高院認為台電應該賠償新台幣706萬元,並自20169月起至判決確定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4萬元房租損失。

 

    筆者提醒民眾,購買中古屋想出租當包租公包租婆,千萬也要注意房屋的電路設備有沒有老舊的問題,而本案因為涉及台電的變壓器管理缺失,致生爆炸,而令房屋成為「凶宅」,法院認為台電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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