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65日經濟日報B3版記者陳姿穎所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三重點」的報導,民眾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機會節省遺產稅。國稅局表示,在準備證明文件時,可以把握三大要領,知道何時取得?如何取得?財產類型?這樣在申報前備妥文件,縮短國稅局查證時間,俾利於後續完稅後過戶。

    依據《民法》之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其中一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擔的債務,如有剩餘差額,由雙方平均分配,但是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則不列入分配。

    因此,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請求平均分配財產差額,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可以將平均分配數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如果要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必須備妥文件,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以「繼承發生」時仍存在的「婚後」且「有償取得」財產為基礎,因此證明文件就必須載名取得日期和原因兩大重點,另外財產類型也會影響證明文件。

    婚前、婚後可以透過夫妻雙方的戶籍資料證明,土地房屋、存款、股票、保單等等,如果有日期像是土地建物謄本登記簿,就可以得知取得的原因跟方式。

    如果為「存款」,則必須附上存摺影本或存款餘額證明書,如果有「保單」,證明文件需有生存死亡雙方的要保書,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如果是股票或基金,上市櫃股票要有集保券存摺或股數餘額證明,未上市股票則要有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明細。如果是基金,擇要提供基金單位數和淨值。

    筆者認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繼承人而言,對於遺產稅的節稅規劃至關重要,一來一往之間,遺產稅可以就少了不少數額,但是有些人如覺得太複雜,而不知如何計算,建議可以找「專業人士」如:地政士、會計師、律師協助申報,花一點小錢,可以省一筆大錢,何樂而不為?

    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李永然律師長期協助當事人進行「家族資產傳承」的法律規劃,也常因繼承而處理到被繼承人與生存配偶間採用「法定財產制」時,涉及《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方面繼承人應要特別加以重視及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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