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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221日經濟日報B3版記者陳姿穎所撰「保單變更要保人,留意遺贈稅」的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國內理財產品推陳出新,「保險」也是熱門投資,依據《保險法》規定,人壽、年金保險契約的保險利益為「要保人」所有,當民眾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意味要保人在保單上的財產權益無償移轉,屬於「贈與行為」的一種,原「要保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根據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即規定所謂「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官員表示,實務上常見父母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在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移轉給子女,此時簽訂變更保險契約日即為贈與成立日,應以「簽約日該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此外,無償變更保單要保人也應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之外,《遺產及贈與稅法》有規定,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要併入遺產課稅。因此如果變更要保人是在原要保人死亡前「兩年」內發生,且是變更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保單價值準備金都必須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筆者提醒民眾,國稅局對於遺贈稅這方面長年以來都跟金融保險機構有勾稽,因此要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移轉財產,仍要依法誠實報稅,但可以運用每年新台幣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妥善做規劃,仍可達到節稅效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應注意於生前事先規劃遺產繼承,但如進行規畫時,須注意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稅務法令」,才不會被稅務單位認為涉嫌逃漏稅,導致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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