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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協議或判決分割不動產,其課稅有別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317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至威所撰「分割不動產兩方式課稅有別」乙文的報導,兄弟姊妹之間要分割共同持有的不動產,常見方式為「協議分割」及法院「判決分割」,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112316日提醒,分割後如果持有價值有增減,應留意是否涉及「贈與稅」。

    實務上辦理不動產分割相當常見,尤其是手足共同繼承的不動產,如果取得共識,就可以採取「協議分割」的方式;但若是共有人中有人對於如何分割有意見,可能就會走到法院,由法院來公平裁判分割。無論是採取哪種方式,仍要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如果採取的是協議分割,取得不動產或是金錢價值,低於原本持有的價值,形同少拿的價值贈與出去,必須申報課徵「贈與稅」。如果是法院判決分割,即使分割前後價值不相等,則不涉及贈與稅。

    賦稅署官員表示,之所以產生差異,主要是參考最高法院判例等內容,法院在判決分割不動產時,可以斟酌使用狀態、經濟效益等進行最公平的分配,即使分割前後價值有所增減,並非基於「贈與」,因此不產生贈與稅。但必須注意的是,法院判決分割可能牽涉到金錢補償,應收取補償金的一方必須依照判決收取,如果沒有收取,就必須要課贈與稅。

    筆者也提醒民眾,如果想要協議分割遺產,又不想繳贈與稅,也不想告上法院,不妨也可以先將不動產登記為「公同共有」,將來要分割時,直接做「協議分割繼承」或是「共有物型態變更」即可,如果是繼承時先登記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均等,再進行分割,就另外要注意「贈與稅」跟「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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