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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根據102年10月16日工商時報A22版記者林淑慧「假買賣真仲介,避稅破功」乙文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介紹土地及房屋買賣,因成交而收取買賣雙方或一方給付的佣金或酬勞金,應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的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土地買賣案件,發現甲君在97年間仲介土地買賣,為規避佣金收入要課所得稅,甲君先以3,015萬元向地主乙君買進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後,再旋即將土地賣給丙君。由於甲君並無足夠的財力買地,於是先向丙君收取3,650萬元,再付給乙君3,015萬元,獲利高達635萬元,卻漏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在調查之後,依「實質課稅原則」,將甲君買賣土地的635萬元,核定為執行業務收入,並按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甲君的執行業務所得為508萬元,並補徵120萬元的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居間介紹房地買賣取得的收入,不論收入的名目為何,均屬執行業務所得的佣金收入,除能提出取得該項收入的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核實認定所得外,否則都將減除20%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補稅受罰。

國稅局在上述案例中認定該轉手價差為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筆者認為亦可以認定為財產交易所得,作來為所得稅申報。並且因此案為民國97年之案例,如發生在民國100年6月實施《特種貨物與勞務稅條例》之後,轉手買賣賺取價差亦可能有特銷稅的產生,所以建議民眾千萬不要用不正方法逃漏稅,避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的李永然律師認為誠實納稅很重要,才可免去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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