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2月21日聯合報A4版記者許雅筑、李昭安所撰「私校可承租私地 租期至少30年」乙文報導,立法院民國102年12月20三讀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案,放寬私校可承租私人土地,且為了防止炒地皮、圖利等弊端,新法規定租期至少卅年、租金則須比照國有土地。
不過,少子化已是趨勢,這項修法與目前政府正推動的「私校退場」方向背道而馳;因此有立委質疑此項修法將製造更多問題,將出現「公有補助建築,蓋在私人土地上」的現象,且無助私校退場。但是提案的陳淑慧立委表示,現行法規缺乏彈性,私立學校因為校地不夠而承租國宅作為宿舍、或缺乏運動場地而向社區租用等情況層出不窮,使學生權益受到影響;她表示,優質私校仍值得鼓勵,修法後能給予學校更多發展空間。
現行法規定,私立學校只能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土地;修法過後,將開放承租私人土地,其承租年限最少應達「卅年」。至於租金部分,則比照國有財產出租規定,訂為公告現值的百分之五,且應視租期長短,設定相同期限地上權,限學校使用。
筆者認為私校資源較不如國立大學,如今開放私校承租私地,讓辦學良好的學校更可以靈活運用土地,提升發展的彈性。但仍建議行政機關在規範相關細則時,有更多防止利益輸送的配套措施或強制規定,以避免立意甚好的法律,失去其真正的立法作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私立學校法》的修正確實是因應少子化所為,私立學校對於土地的處理須注意該法的新修正,俾求運用及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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