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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428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陳美珍「先行移轉遺產,應提納稅擔保」的報導,財政部指出,納稅人因為遺產稅之稅額鉅大無法立即繳清稅款,但是必須急需辦理產權移轉者,可以向稽徵機關提出「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利於後續辦理產權移轉。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應該要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和滯納金、利息之後,主管稽徵機關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之後才能移轉遺產。但是如果納稅人有特殊原因,必須要在繳清稅款之前辦理產權移轉,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的保證,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財政部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的規定,納稅擔保包括相當於擔保稅款的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的外幣、核准上市的有價證券、公債和銀行定存單等。

 

    筆者認為,若繼承人有類似需要,可以向國稅局或是專業人士請求協助,以保障自己法律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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