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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國106111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林潔玲「私立養護中心,案用途課稅」的報導,財政部表示,針對私立安養、養護中心,提供安養住宿使用的部分稅率為1.5%、直專供辦公室或是醫療使用者稅率為2%,同時作為住家和「非住家」用者,則按照實際使用面積課稅。

 

    因應台灣老年化社會到來,越來越多私立安養、養護中心設立,以提供老人安養住宿和醫療,不過房屋稅的稅率因其「使用用途」而不同,提供住宿者仍適用非自住的住家稅率1.5%、提供辦公室或醫療使用,則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者,則按照私人醫院、診所或事務所的3%課稅。

 

    財政部補充,按照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照「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非住家部分」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房屋如果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也要自變更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逾期未申報引發漏稅者,除了要補繳應繳稅額,還要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的「罰鍰」。

 

    筆者認為,房屋稅是按照「使用用途」課稅,如果營業用,房屋稅就比較高,住家用尤其是自住者,房屋稅就比較低。目前房屋稅稅率最高的是3.6%,針對囤房超過三間的投資客,已經比營業用的稅率還要高,有沒有必要課這麼重的稅,政府實有再做討論的空間!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從事「養護中心」的業者一定要注意這方面的規定,因為台灣的「房屋稅」已重於往昔,不同的稅率將導致過重的稅負;所以,一定要注意「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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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