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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112日自由時報A4版徐義平記者所撰「近2千棟適用 公眾使用建物每兩年耐震評估」的報導,為落實公眾使用建物安全,內政部通過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明定私有公眾使用建物單一所有權人、單一使用權人須每兩年進行一次建物耐震評估,並向地方政府申報評估結果;若不遵守,可罰台幣六萬至卅萬元,並可連續罰。內政部表示,粗估全台近二千棟建物適用,最快將自民國1087月上路。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以往建築物安全檢查比較偏重防火避難及設備安全,隨著台灣建物逐步邁入高齡,耐震安全也相當重要;因此,修正草案規定19991231日以前取得建照、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約302.5坪)的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為單一所有權人、單一使用權人,必須每隔兩年辦理一次耐震評估。

 

  而所謂「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物」,包括: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等,全國超過一萬多家場所,但耐震能力評估以棟為單位,粗估全台近二千棟建物須強制耐震評估。

 

  內政部營建署補充,「耐震」是屬於建物公共安全的一項,若不願配合,可依《建築法》第91條處台幣六萬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不改善則可連續處罰。至於檢查耐震安檢結果公開與否,則由地方政府決定。

 

  筆者認為,台灣除了人口面臨老化,建物也是一樣地老舊,老舊建物防震能力普遍不足,而經過幾次地震災害後,終於讓大家重視建物的防震安全。現政府也推出相關政策,民眾可以瞭解自己住家的耐震性能,讓地震發生時災害可以減到最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營建署此一要求乃為保障人民的「居住權」;因為它是包括「居住安全」,台灣地震頻繁,老舊建物又來不及「都更」,加強耐震力的檢驗確有必要,但務必落實,才能使立法的美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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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