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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622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至威「企業防空污新建物,免房屋稅」的報導,財政部在民國107621日發布新解釋令,針對企業為億至污染物逸散所新建的封閉式建築物,經過認定為輸送設備一部份者,不須課徵房屋稅,但財政部強調如果企業將其轉作為散裝倉庫,則不在免徵房屋稅的範圍。

 

    根據了解,過去像鋼鐵廠、砂石場或是水泥業的工廠、燃煤電廠等,原料多露天放置容易逸散、加重空氣汙染,而為了配合行政院提出的「空氣汙染防制行動方案」,許多地 政府要求轄內的企業針對具有逸散性的固定汙染源加設封閉式建築物防止揚塵惡化。由於原本企業輸送裝置其實就已經符合環保標準,只是為了進一步降低空污企業配合政府要求設置封閉建築物,如果又要依此課徵房屋稅,恐怕對企業來講成本太高。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如果新建封閉式建築物,經過稽徵機關會同縣市環保主管機關認定,為了輸送設備一部分,非屬《房屋稅條例》第2條和第3條規定的房屋稅課徵對象。但必須是「輸送設備的一部份」,如果發現企業將其轉供儲存原料或成品使用,或做為其他用途,就必須課徵房屋稅。

 

    筆者認為,台灣的空污問題日益嚴重,相關議題也日漸受到重視,樂見此一解釋,希望未來工廠在新建的時候可以增加輸送設備的封閉式建築物,俾有效抑制空污逸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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