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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116日經濟日報A23版記者陳美珍、吳泓勳的報導,財政部日前作出解釋,如果營利事業出售其借名登記的農地,不能享有出售土地免稅的優惠,其理由在於,出售借名登記的農地,乃是出售「債權」的行為,而非屬於出售「土地」的行為,因此仍需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而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出售土地僅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免所得稅的規定。

 

    另外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租金收入若低於區段平均標準,國稅局可調整租賃收入補稅。對於外界質疑每年訂定的區段租金標準不公開,是否缺乏客觀遵循標準造成不公?國稅局表示,由於國稅局訂定的標準通常較一般市場租賃行情為低,因此較少有出租人因不熟稔市場行情而遭到國稅局補稅的爭議,若公布區段平均標準,反而會變向獎勵納稅義務人低報。不過國稅局也提醒若出租人透過低報租金的方式節稅,很有可能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

 

    筆者認為,財政部上開解釋並不合理,首先,由於法令限制,「私法人」不能購買農地,那麼企業欲購置農地有些運用「脫法」的方式,運用借名。「借名登記」的登記名義人出售土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與自然人並無二致,既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又要求營利事業繳納所得稅,同樣是重複課稅。其次,國稅局應該公布區段租金平均課稅標準,既然政府努力推動「實價登錄」,目的即是追求不動產買賣及租賃市場的透明化,如今又以害怕納稅義務人低報的理由,不公布區段平均標準,使無辜的出租人因不知租金行情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卻被要求補稅,實在不符合「公平正義」及「租稅法定主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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