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曾春僑/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近年地面師詐騙頻傳,多數案件涉及設定抵押或不動產過戶時重要文件、所有權狀等遭冒名申請,或所有權人因疏忽、受騙而在不知情下簽署具法律效力文件,凸顯房地產設定、產權過戶常因當事人對法律或流程陌生或機關程序審核存有漏洞。

  面對這類高額價值財產的處理,建議未來或許可考慮強化跨機關合作、導入警方「行政協助」介入,將有助於降低因目前詐騙泛濫帶來的潛在危害。

  事實上,內政部近年也已陸續推動多項防堵不動產詐騙的制度性措施,以補強既有審查機制之不足,包括:第一,隱匿第二類戶籍謄本,就住址及其他敏感個資加以遮蔽,降低不法分子蒐集資訊、鎖定標的之可能。

  第二,推動「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於不動產權利發生異動時即時通知權利人,使其得及早察覺異常並採取因應。

  第三,指定送達處所制度,避免重要行政或登記文書遭第三人攔收,確保權利人能實際接收關鍵訊息。

  第四,建立疑似不動產詐騙之通報機制,使登記機關於發現「高風險案件」【例如抵押權人非金融機構且為自然人,並兼具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設定與預告登記或信託登記連件申辦、提供擔保之不動產無任何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年齡六十歲以上、契約內容含有「流抵約定條款」(註1)】時,得提高審查強度並進行關懷提問,必要時得延長處理時限以利當事人審慎思考,並可製作訪談或聯繫紀錄、主動通報警政及上級機關,形成跨機關、跨區域之橫向防詐網絡。上述措施雖已逐步建構防線,但面對高度組織化的詐騙型態,仍有進一步結合警方行政協助的必要。

行政協助制度的基礎與警方角色

  按行政協助(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係《行政程序法》所明文規範之機制,指一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得請求他機關提供必要技術、人力或資料支援,例如:消防、稅務、環保機關向警方調閱資料或技術協助即屬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不動產點交時請警察排除妨害,則為司法協助之例。

  警方成為各機關首選協助對象,主因其具強制力、行動力及完整資料網絡,並透過社區警政與警勤區制度,長期累積本土化重要資訊。此一優勢也使「警方」在目前政府進行防詐的結構中,成為不可或缺之協力者。

重大房地產設定或產權移轉 導入警察查訪的可能性

  基於警方的行動與觀察能力,「地政機關」於審核不動產買賣、設定抵押,或當事人未親自辦理相關程序之案件,綜合相關情事,依據辦案的經驗法則,若仍認有疑慮時,可考慮通報警方查訪,此舉類似金融機構察覺臨櫃匯款疑似詐騙時,通報警方到場協助之作法。

  警方登門訪查不動產所有權人、債務人或相關權益人,不僅能確認當事人是否真正了解不動產產權異動的內容,更可透過言語與行為觀察,迅速辨識其「精神識別能力」狀態或是否失智或遭受「脅迫」。一旦發現異常,警方可立即通報相關單位,或運用情報諮詢蒐集更多資料,以降低詐團的詐騙成功率;同時,此舉對從事詐騙不法分子也具嚇阻效果。

各種行政協助誘因的建立

  針對行政協助是否應給付費用?實務上已有諸多前例可循。例如:法院於不動產點交或拆除無權占用的地上物等執行過程中,常以差旅費形式核發部分執行費用予協助員警;疫情期間,中央與地方政府也發放加班費及防疫津貼。

  若能透過明確規費、獎金、功獎、積分或其他誘因制度,支持行政協助,不僅提升警方參與意願,更可補償其額外人力與時間成本。相較詐騙造成的鉅額資產損失及社會成本,此舉屬低投入、高效益,對政府與民眾均極具價值。

不信任社會中以小成本換取安全

  台灣社會結構轉變導致人際互動與信任度下滑,「低信任社會」因人際關係尚未達到人們的信任水準,會對所有形式經濟活動,直接推升交易成本(註2)。

  但以微幅增加的交易成本,換取重大詐欺風險大幅降低,透過制度化跨機關協作保障高額財產交易安全,已成為必要且合理的選擇。

  故筆者建議政府相關當局,在能考量目前不動產詐騙手法日益精進之際,引入警方行政協助作為額外防線,將使整體制度更健全,並有效保障民眾不動產的核心財產權益。

註1: 所謂「流抵契約」,即依《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此種「流抵約定」,須經「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人。
註2: 參見 Janet Attwood, Chris Attwood 合著,劉佳昕譯訂:喚醒原動力的熱情測試,頁286、287,2024年8月初版一刷,采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文章連結:行政協助文書驗證 防堵不動產相關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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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購買預售屋要更注意風險防範

  房地產交易中的「預售屋交易」是指還沒蓋好,或正在興建中的房子,建商透過媒體廣告、銷售模型屋、樣品屋或虛擬實境等方式,讓購買者可以預先了解房屋的格局、建材等資訊,並於房屋建築完成前,即簽訂「預售買賣契約」購買。

  因此,除了尚未有具體建物足供判斷建物品質,且有較長的履約過程;其與成屋的交易不一樣,成屋交易是已經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完成「保存登記」,而有了一個具體的建築物,所以交易只是簽訂買賣合約、支付價金及處理貸款問題,雙方並辦理所有權移轉過戶,再進行房屋點交即可完成。

  二者相較,預售屋的買賣所產生的糾紛自然較多,交易風險也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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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政府透過《平均地權條例》約定投機炒作不動產市場行為

  民進黨政府執政迄今最令民眾反感及激起民怨的,不外是「房價過高」,年輕人大嘆永遠買不起,乾脆「躺平」;政府為了消除民怨及爭取年輕人的回頭支持,於是執政黨在立法院運用其占有過半數席位,快速進行《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總統於民國112年2月8日公布,其修正有六大重點: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售;新建成屋納入「紅單」管制;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預售屋解約採申報登錄制。

  在上述六大修正重點,其中有一項是針對「不動產炒作行為」。究竟何謂「不動產炒作行為」?如有違反,將受何種處罰?又如果民眾檢舉是否可以領取獎金?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平均地權條例》已禁止不動產炒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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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在瞬息萬變的社會中,不動產交易潛藏著難以預料的風險,不法集團的詐騙手法更是不斷升級,您是否擔心辛苦累積的房產一夕之間化為烏有?

  在不動產已成為詐騙集團最垂涎的標的之一,從借名登記、假借協助辦理手續,到利用民間借貸設定抵押權,各種陷阱層出不窮。為了讓民眾在面對複雜的不動產交易時能夠更加安心,潛心修習佛法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暨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由永然法律基金會策劃,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擔任主編、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李廷鈞地政士擔任副主編,集合所內彭郁欣律師、吳任偉律師、陳冠毓律師及明毓法師共同編纂《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法律手冊》。本手冊是一部為現代民眾量身打造的法律防詐指南,從實務案例、法律觀念到日常心法,帶領讀者全面提升識詐、避詐與反詐能力。在詐騙手法日益翻新的時代,這本手冊不僅教你「該如何保護不動產」,更讓你知道「詐騙究竟如何發生」,是掌握防詐知識、捍衛個人財產的最佳利器。從法律角度建構防詐的第一道防線。

  手冊中首先帶領讀者真正理解「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與告訴流程,讓你不再對法律名詞感到陌生,也知道遇到詐騙時如何立即啟動保護機制。接著深入最複雜、也是民眾最容易受害的「不動產詐騙」,從假借民間借貸包裝的抵押陷阱,到以協助預立遺囑為名蒐集個資的詐術、借名登記惡意脫產、假地面師偽造文件、預售屋履保被誤解為萬無一失、都市更新談判過程暗藏的利益陷阱……每一篇文章都以專業視角剖析實際發生過的模式,讓讀者在日後面對類似情況時,能一眼識破、避免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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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農地「分兩次

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農地分次贈與課稅合憲

釋字第424號

.案名.

農地分次贈與課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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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他繼承農地要

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農地由一人繼承不予免稅優惠合憲

釋字第375號

.案名.

農地由一人繼承不予免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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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 Image 2025年12月2日 上午09_55_34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陳昭穎

  根據民國1141111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邱琮皓所撰「重購退稅 擴及未成年子女」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財政部近日放寬相關規定,未成年子女若出售適用房地交易所得舊制課稅的自住房屋,只要在完成移轉登記後「兩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同樣可以適用重購退稅措施。

  依規定,民國1041231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在出售時適用舊制課稅,而舊制案件仍可享有重購退稅的優惠。當納稅人出售舊制自住房屋並繳納綜合所得稅後,只要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兩年內以自身名義重新購買自住房屋,且重購價格高於原出售價格,便可在重購完成移轉的年度,從當年度應納的綜合所得稅中扣抵或申請退還。

  由於綜合所得稅採家戶合併申報方式,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房屋的相關所得也需由父母併同申報。基於此,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明確放寬規定,使未成年子女在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時,也能適用相同的扣抵或退稅優惠,進一步擴大「重購退稅」的適用範圍。

  筆者提醒,此次規定的放寬,使家庭在處理未成年子女名下舊制房屋的出售與重購時,享有與成年人相同的退稅權益,有助減輕家戶稅負,並提升自住房屋換屋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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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4117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邱琮皓所撰「生前賣房未過戶,列入遺產」的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提醒,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自有不動產,但在過世時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該不動產仍因名義在被繼承人名下,必須依法列入「遺產總額」,並以死亡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遺產價值。國稅局官員又說明,遺產稅以死亡時點的實際持有財產為認定基準,因此即使房屋已簽約、交付或部分收款,只要尚未完成過戶,就仍屬於遺產。

    不過,尚未完成的買賣契約及其義務,也會同步影響遺產稅申報。因為未過戶的房地最終仍需由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移轉給買方,這部分視為被繼承人「應履行之債務」,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同時,如果死亡時尚未收取買賣價金,國稅局則將此視為被繼承人對買方的「債權」,也必須列入遺產申報。

    簡言之,生前賣屋,但尚未完成過戶者,遺產稅申報會同時出現三個要素:不動產本身要列入遺產、未移轉的義務可視為債務扣除、未收的價金則為債權需要申報。這也是實務上最容易被家屬忽略的課稅重點。

    筆者提醒民眾,若出現「生前已出售、但死亡時尚未完成過戶」的情況,整筆買賣價金將被視為被繼承人對買方的債權列入遺產,實務上等於以接近市價計算遺產稅,對繼承人較為不利。若家屬希望避免以市價作為稅基,通常須在合於事實與雙方合意的前提下,先解除原買賣契約,並將已收取的價款全數返還買方,使不動產回復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屬於遺產之狀態,再由繼承人繼承後另行處分。此種情況下,遺產稅將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課稅,稅基相對較低,對繼承人而言更具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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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2月《永然新訊》第十一期出刊,內容涵蓋:書籍

《永然新訊》0元入手,滿載價值!

永然新訊電子版第十一期2025年12月號出刊囉!!

本期精彩內容包括:

■ 老年症候群是老化嗎?/永然長照與醫療法律事務中心顧問李思翰醫師
■ 台版地面師如何騙取您的不動產?/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彭郁欣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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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他欲以8筆土

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將財產移轉無償給子女之方式,不外乎「生前贈與」與「死後繼承」兩種。一般而言,不論採用何種方式移轉財產都需要繳稅,但是在不動產之贈與或繼承中有不同之規定。依據我國法律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甚至還可以享有免稅優惠。

  尤其是政府為了鼓勵發展農業,在農地之贈與或繼承過程中,給與受贈者或繼承者免稅之待遇。而在實際之情況,曾發生多起有關遺產稅與贈與稅之爭議與訴訟案件,甚至有幾件聲請大法官釋憲。

  在大法官釋憲案中,共有四件「遺產稅」和「贈與稅」之解釋案。

私設道路土地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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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祭祀公業『派

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祭祀公業係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形成早期台灣社會一股家族團結之力量。

  「公業」是指此財產為「公有」,「祭祀」指此筆財產是用於祭祀祖先或神明。祭祀公業又稱「祭田」,為台灣之特殊社會團體,是以祭祖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明、清以來之臺灣人,往往留下一筆土地或物業由後裔共同持有,以孳息供應祭祖與掃墓之費用。

  其成員之繼承方式通常為長子或選舉一位管理人加以繼承,常會在「規約」中加以明定。以每年之產出銷售所得利潤、租金或利息收益作為掃墓與祭祖等之經費。現今則多推選委員會以便管理。

  祭祀公業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又可分成設立人(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人)、享祀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與派下員(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產業相當複雜,常因為派下權(祭祀公業所屬派下員之權利)不平而產生糾紛與興訟,其中又以「不動產」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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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國軍老舊眷村

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眷村改建原眷戶優惠應通盤檢討

釋字第485號

.案名.

眷村改建原眷戶優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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