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張則君
不動產「共有」發生的原因很多,有因繼承而來的不動產、有因數人約定共買的房地產,或夫妻將房地登記成為二人共有財產,或祖輩代代相傳的祭祀公業祀產等等;乃至現代都市中隨處可見的公寓大廈,出了自家大門到離開社區為止,都可能會面臨到不動產「共有」的問題。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或收益上,均涉及到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因而常造成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為了杜絕《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部分流弊,內政部新修正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於民國113年1月1日上路,期盼能消滅以往在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時所發生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的爭議,並落實《憲法》第15條所規定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