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都更條件,納入3精華地段
聯合報101年10月6日B1版記者邱瓊玉的報導,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修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將「士林官邸」、「中山南北路」、「敦化南北路」及「仁愛路」等路段列為「國際觀光據點」放寬都更的標準。
修改都更條件,納入3精華地段
聯合報101年10月6日B1版記者邱瓊玉的報導,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修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將「士林官邸」、「中山南北路」、「敦化南北路」及「仁愛路」等路段列為「國際觀光據點」放寬都更的標準。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對「土地增值稅」的基本認識
問:小麗於民國99年11月出售位於新北市暖暖的「麗寶台北大鎮」一間,出售前其子大寶有設籍且一年內並未出租或營業,小麗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又小麗於民國101年9月再度購入位於新北市三峽的「麗寶世紀館」一間,可否享有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優惠?
問題:小麗因為工作關係和老公阿寶分隔台北、高雄兩地,兩地均買了房子。位於台北市的A屋登記小麗的名字,並且設小麗的戶籍,並且阿寶現住在該屋。而位於高雄的B屋是新買的,將來由小麗居住,阿寶只有假日偶爾過來住。試問,若B屋登記為小麗的名字,但無人設籍,是否有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的適用?若B屋登記一人一半,對於地價稅有何影響?
解答:我國對於土地持有課稅採地價稅與田賦雙軌制,依《土地稅法》第14條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而依同法第15條之規定,地價稅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而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則累進計算,從千分之十五至千分之五十五。然而依《土地稅法》第17條對於「自用住宅」則享有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所謂的「自用住宅」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