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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1548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1018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林潔玲「贈與後立約撤銷,照樣課稅」的報導,根據財政部表示,如果現今已經移轉子女並且完成贈與稅申報,日後反悔又立約撤銷贈與,仍要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一年內有新台幣220萬元額度的免稅額,而應將各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向稽徵機關合併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日前稽查,發現某甲先在民國1041月之間贈與現金新台幣180萬給女兒並且申報贈與稅,嗣後又於10412月之間贈與其子新台幣220萬現金

,並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由於現今已經轉存乙君銀行帳戶,因此符合課徵贈與稅要件,國稅局以甲君超過免稅額核定贈與稅新台幣18萬元。

 

    然而某甲認為免稅額計算錯誤申請更正,後來又主張雙方立約撤銷贈與,返還現金新台幣220萬元,不過國稅局計算贈與額並無錯誤,而且甲並非附負擔的贈與,因此雙方立約撤銷贈與為國稅局查獲之後的行為,不影響已經成立的贈與效力,該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筆者認為,民眾真的要特別注意,因為一人每年新台幣220萬是以贈與人作為計算,而非受贈人,因此今年已經贈與共計新台幣220萬出去,無論給任何人,超過部分都要課徵贈與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稅局近年來追稅很積極,對法律的解釋也很嚴格,所以務必要遵守稅務法令,才不會為自己招來不必要的稅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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