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702241057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219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賴佩璇「買賣不動產擬強制公證」、中國時報A6版記者王玉樹「購屋契約須花錢公證挨轟」的報導,司法院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即將登場,其中司法院計畫推動「買賣房屋契約,需先找公證人公證」的政策,希望減少買賣糾紛,減少相關訴訟案件。不過房仲業者反彈,認為將增加購屋成本。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民法》第166條之1的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的規定在法律通過之後由於一直有反對意見,因此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訂」,立法通過之後超過16年未施行。

 

    此次司法院考量到不動產買賣糾紛案件相當多,為了減輕法官負擔和提高審判品質,盡速協調法務部訂定《民法》第166條之1的施行日期,未來不動產交易、設定抵押等契約,都要強制公證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不過卻引來房仲公會的反彈,房仲公會認為目前不動產買賣已經包括「不動產說明書」、「合法業者、經紀人、地政士把關」、「營業保證基金」和「履約保證」等多達四重的保障機制,而房仲營業保證基金過去10年之間平均每年房仲交易引發糾紛只有5件,房仲業營業保證基金仍有新台幣19億,理賠金額充足。

 

    麗寶建設副總何昭宏則表示,既然合約已經有多重保證,再多一個公證人頂多是見證效果,且預售屋不像成屋有實品,即使公證消費者手中也只有債權沒有物權可以處理。

 

    筆者認為,新制規定房屋買賣契約必須強制公證,好處是對於消費者更有保障,不過相關配套還是要做好規劃再上路,像是目前公證人人數不足就是一個大問題。房仲業者其實也不用過於擔心,減少糾紛對於房仲其實也是好事,只要未來找合法的公證人配合即可。不過地政士就要擔心失業了,未來公證人的費用那麼高,又要客戶負擔地政士的簽約代辦費,客戶可能會不願意花費那麼多,選擇直接找公證人簽約自己辦登記,或是要地政士吸收若干的公證費用,恐怕地政士的錢越來越難賺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目前台灣房市不景氣,此一規定的準備又不足,目前不宜倉促上路。再者,不動產買賣的原因不一,並不是有了「公證」,糾紛就當然減少,希望政府主事者要再三思而後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