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915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劉懿慧「退休、死亡同一年,報稅需留意3時點」的報導,近來有納稅義務人因為將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申請核准的「退休金」,誤報為「退職所得」,遭國稅局補稅。

 

    官員指出,如果退休金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經有財產價值權利,即應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債權的方式申報。其他像是死亡前應收取的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因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有領取的權利,因此依法也應該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和退休在同一年度,退休金應申報有三種樣態。第一種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申請核准,而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應該併同遺產稅申報,繼承人日後取得該筆退休金,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其二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領取的退休金,這部分會自動轉換成為遺產項目中的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則不需要另外申報,只要按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

 

    第三是如果被繼承人辦理退休前死亡,被繼承人生前雇主給付因死亡而退職的員工退職金、慰問金、撫恤金等等,就不算是「遺產」,則不用在遺產稅中申報,但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該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申報綜合所得稅。

 

    筆者認為,如果民眾辦理繼承申報遺產稅,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去請教專業人士,不然很容易被認為短報、漏報,而被要求補稅及罰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