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年3月30日自由時報A8版李欣芳記者所撰「建物耐震不足 強制補強、重建」、工商時報A20版張語羚記者所撰「危樓未改善 最高可罰30萬」、中國時報A4版張理國、王莫昀記者所撰「推第三方查驗 政府挨批不負責」的報導,花蓮大地震造成雲門翠堤大樓嚴重災情,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建築法修正草案》,強制有耐震疑慮的建築物應進行補強或重建,違者最高可罰台幣卅萬元,可連續處罰;同時引進第三方監造制度,明定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完成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
內政部林慈玲次長表示,這次《建築法》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是為確保新建築的設計及施工品質,導入「第三方專業團體」審查機制,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應由第三方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以提升建築審查品質。
第二是針對既有建築物,強制改善耐震能力。目前已規定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的私有建築物,若是供公眾使用(如電影院、商場等),且樓地板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由地方政府主動篩選有高危險疑慮的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若建築物經耐震評估檢查結果為有安全疑慮需要改善,應進行補強或重建,未改善者,將可處罰台幣六萬到卅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第三個重點則是考量公共安全,強制實施建築管理前的建築物,若供公眾使用,且一定規模以上、有營業使用事實者,應申領使用執照,未依規定申請者,可處罰台幣二萬到十萬元。
筆者認為,為了落實居住安全,除了都市更新政策需積極執行外,修正《建築法》有關危樓的處理,應該更可以讓都市更新的速度加快,但重要的還是日後政府的執行力;多管齊下,加速台灣老舊房屋的更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地震震出了台灣建築物的安全問題;從上回台南維冠大樓,到此次花蓮地震建築物倒塌,政府已更重視建築物的耐震及結構安全。內政部提出《建築法》的修正固然不錯,但未來更要注意落實執法,如此一來,立法的良好美意才能實現,人民之「居住權」的基本人權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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