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725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林昱均「配偶遺產節稅,善用分配請求權」的報導,安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志翔執業會計師指出,遺產稅自2017年調高最高稅率至20%之後,遺產稅如何節稅越來越重要,他建議夫妻一方如果過世的時候,依法即可視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可以依照《民法》第1031條之1規定申請計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半數為扣除額分配給配偶,後續再做遺產特留分的規劃。

 

    財政部官員指出,一般夫妻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皆為「法定財產制」,當夫妻離婚或其中一方過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夫或妻現存婚後財產除了繼承、無償取得或慰撫金之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後,有剩餘時平均分配,一方可向他方請求。這個「請求權」屬於《民法》第1030-1條的債權給付,要由配偶自行向稽徵機關提出免稅證明書申請,後續必須在「一年」內交付,如果日後位在一年交付給生存配偶,稽徵機關將於一年限期屆滿後五年內針對未給付請求權方面追繳遺產稅。

 

    筆者也提醒民眾,如果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就可以提出。如果申報完遺產稅之後又想主張,可以申請更正。不過要注意的是,要確實疆剩餘財產分配移轉給生存配偶,且因為利用「現金」或「股票」較容易處分,這可以考慮拿來給生存配偶,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較恰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由於國人夫妻大部分適用「法定財產制」,所以一方死亡,其配偶可以運用《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進行「節稅」;如不知如何運用時,可以請教律師、地政士、會計師協助為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