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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912日工商時報A14版林昱均記者所撰「社宅租金收入 每月1萬免稅」的報導,行政院訂下109年社會住宅5萬戶目標,《住宅法》也針對社宅租金收入擴大租稅優惠。國稅局指出,民眾若出租房屋給縣市地政局處或包租代管作為社會住宅,每月每屋租金收入台幣1萬元免納所得稅,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該租金收入60%計算,相較一般包租公的43%更優惠,以月租金台幣1.5萬元估算,兩者繳稅差距近台幣1萬元。

 

  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屋主若租給主管機關、代管業,或透過房仲業媒合並代管,將房屋作為弱勢者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都可視為社宅形式。官員表示,社宅計稅部分,除了每月每屋租金收入台幣1萬元免稅外,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該租金收入60%計算。

 

  官員舉例,假設A先生106年度112月出租2房供社會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台幣1.5萬元,全年租金收入總額台幣18萬元,減除一年台幣12萬元(每月台幣1萬元)免稅額後,1075月列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稅租金收入則為台幣6萬元。另外,6萬元額度還可按該租金收入60%計算必要費用,換言之只有40%要計稅,因此僅台幣2.4萬元併入綜所稅計算。

 

  相反的,如果是一般包租公,假設租金收入都一樣情況下,台幣18萬元僅能直接以租金收入43%計算損耗費用,等於有57%須計稅,因此會有台幣10.26萬元須併入綜所稅計算。

 

  官員表示,《住宅法》對於社宅的租稅優惠,立法宗旨是期望刺激大量閒置住宅作為社宅出租,解決年輕人或弱勢族群的居住問題,因此在租稅優惠上做出差異,如兩者在此案例,一般包租公實課稅率約6%、社宅包租公約1.6%。

 

  筆者認為,前陣子新聞報導全台空屋已超過86萬戶,若這些房屋可以透過「包租代管」的方式,釋出房源做社會住宅,就可以讓弱勢族群有更多租屋選擇。但首先就是要吸引所有權人釋出房屋,故政府除了推出租金所得台幣1萬元免所得稅外,房屋稅、地價稅等都有減免的優惠,希望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傳力道,鼓勵釋出更多房源。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於這樣的措施予以肯定,深信或多或少有助於多屋族群所有權人願意釋出空屋,間接幫助政府解決人民之居住權的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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