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125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蘇秀慧「稅捐處分申請救濟,有二途徑」的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核定稅捐處分如果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當事人認為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依照《行政訴訟法》再審程序尋求救濟,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開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是指針對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之後,未提或未續提行政救濟,已經發生刑事確定力之行政處分,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及確保行政的合法性所設的特別救濟程序,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在具有一定事由時,得向原處分機關請求重開行政程序。

 

    中區國稅局則強調,「重開行政程序」適用的對象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之後」的行政處分,因此如果是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曾經對行政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駁回確定,因為該行政處分不是因為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就不能適用「重開行政程序」。

 

    國稅局解釋,如果法院實體確定判決維持的行政處分,也容許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重開行政程序時,則會造成特別救濟程序重複,與判決既判力相牴觸,故此時不適用「重開行政程序」。

 

    筆者認為,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因此有稅務救濟不懂的地方,可以請教專業律師或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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