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826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程士華、翁至威「配偶生前稅額,可自遺產扣除」的報導,夫妻一方過世之後,遺留財產衍生綜所稅、遺產稅等稅務問題,為保障納稅人權益,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申報遺產稅時,生存配偶可自「遺產總額」之中先減除代繳所得稅中屬於死亡配偶的所得部分,免原本要上繳國庫的稅款也被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解釋令發布前,死亡配偶死亡前應納而未納的綜合所得稅,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死亡日後才繳納的綜所稅,屬於死亡配偶所得的部分卻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官員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取合併申報,納稅人和配偶、扶養的親屬合併申報,為了建立一致規範,因此重新核釋,死者尚未報繳的綜所稅額,未來可以從死者遺產總額中扣除。

 

    官員舉例,夫妻為雙薪家庭,以往都是妻子薪水較高,長年以妻子為納稅義務人,妻子於20181031日死亡,遺留殘產,根據以往規定丈夫申報時只有妻子「死亡前應納未納」稅額可以自「遺產總額」扣除。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之後,丈夫可以依比例計算2018年應納綜所稅屬於妻子所得在申報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避免稅款計入遺產總額。

 

    官員表示,根據統計,其實大約九成遺產繼承案件都有符合「免稅標準」,實際上受惠案件不多,但小小鬆綁,符合賦稅人權。官員也提醒,未來實務計算上,死亡配偶可能會留有不同年度所得稅尚未申報,此時待繳綜所稅額也要按年度、分別用死者所得佔全家所得合計比例來試算。

 

    筆者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在生前有所得的部分,本來應該申報繳納所得稅,但因為已經變成「遺產」,因此不管是生前產生應納未納,或者是死後才發生的所得稅,因為被繼承人已經往生,不用再繳納。如果有收到稅單,也可以由被繼承人先行繳納之後,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申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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