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1016日蘋果日報B4版記者黃政嘉「建商點頭保固20年,每31滴找無源頭,先寫存證信函自保」的報導,林先生前年花逾新台幣1300萬元買下443房的住宅,不料天花板每逢下雨必漏,建商遲遲無法找到漏水源頭,使其生活大受影響,建商保證「會照其需求修繕,並將保固延長到20年」,住宅消保會提醒屋主,可藉由郵局存證信函要求建商限期修補,並留存為將來向建商請求的證據。

 

    淡水新市鎮36歲林先生投訴,花超過新台幣1300萬元購買某社區8樓,交屋不到兩年,2019618日發現客廳廚房天花板漏水發霉,打開發現樓地板近電線埋藏盒處漏水,向建商反映2周後派員檢測,檢測人員判斷是室內外溫差產生結霜,723日檢測人員在於漏水處開出檢修孔檢測,卻無法判定是結霜還是外牆滲水導致的漏水。

 

    漏水處天花板挖了檢修孔之後,逢下雨就漏,令屋主相當不滿。建商則回覆是外牆滲水造成漏水,僅以漏水點打針抓漏,利用壓力材料填補漏水縫隙方式處理。經過屋主表達強烈不滿,建商才願意把保固由7年延長到20年。

 

    屋主表示社區內共95戶,另外有兩戶也分別有頂樓天花板、外牆漏水,由於外牆屬於公設,據所知目前社區公設還未點交,對此業者則回應,社區目前僅3戶有漏水狀況,頂樓戶已經解決,另外一戶是浴室門檻矽膠問題,正在處理。針對社區公設還未點交部分,業者解釋是因為公共設施增設裝潢需求,和漏水問題無關。

 

    業者強調,漏水保固問題,除了《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期限之外,也延長保固到20年,即使過保固,公司也願意負責。至於建商提出由第三方廠商到林先生家裡評估鑑定給予修繕建議,費用由建商支付,對此林先生則表示,等鑑定結果出來看建商是否有誠意處理。

 

    筆者則認為,關於《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的除斥期間,在發現瑕疵之後,應該即時通知賣方,並在通知後六個月內起訴,這邊的存證信函就是做一個告知的動作,以便將來留存證據。另外除非有特別約定,物之瑕疵擔保的除斥期間是自交屋時起「五年」,務必要特別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不動產買賣,出賣人對於買受人除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外,另外買受人也可以於出賣人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依《民法》第227條規定,主張損害賠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