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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212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程士華所撰「房產取得時間登記日認定」的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曾透過法院判決或和解而取得不動產的屋主要小心,不動產取得時間的認定並非以法院判決或和解筆錄為準,而是以「實際移轉登記日」來認定,誤判而輕易轉手,可能會負擔較高的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制從民國10511日開始施行,原則上10511日以後因買賣、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地,交易時不論盈虧,都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隔天起算30日內申報繳稅;1041231日以前取得的多數房屋,則適用舊制課稅,相較於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會差很多。

    官員表示,近期接到一位民眾的諮詢個案,這位民眾在104年間於法院和解一起訴訟案,因而受贈一處不動產,最後在105年間完成所有權登記,希望能以法院和解日來認定不動產取得日期,以免除房地合一稅申報義務。

    國稅局官員表示不論是因法院判決或和解取得房屋,判決日或和解日都不是國稅局的認定依據,房地合一稅的課徵,要以後來完成所有權登記的日子為主,因此這位民眾手上的不動產若轉手,會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徵範圍。

   「房地合一稅」民眾一定要別注意課徵的規定;若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或可主張的扣除額,也別忘了自己的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確實有些民眾沒有弄清楚,舊制、新制稅賦差很大,一定要注意並妥適規劃、因應,達成「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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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