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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417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程士華「生前賣地未過戶,列報遺產」的報導,家人過世報繳遺產稅,如果遺產裡面包括生前簽約待售的土地,申報方式較複雜,高雄國稅局指出,繼承人要依公告現值獵豹,但也要同時列為未償債務,其次是如果買方尚未付款,還要把合約價款列於債權之下。

 

    國稅局官員表示,過世後留下土地或現金,分別申報很單純,然而有民眾反映,已故家人生前和買家簽約賣地,土地過戶前,買家尚未付款,這種情形如何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官員表示,遺產稅課稅對象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留財產,針對生前出售土地,即便已經正式簽約買賣,但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申報時,要依照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列於「土地」項下。

 

    至於土地已經簽約出售,代表被繼承人對於買受人有移轉的義務,像是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因此土地須依「公告現值」列入遺產,也可以依照公告現值列「死亡前未償債務,將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家中有人過世,留有遺產要繼承,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之前,可以先向專業人士請教,以免因為申報錯誤有漏報或短報,無辜遭國稅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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