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417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程士華所撰「捐贈公設保留地可抵稅」,都市土地寸土寸金,但針對已經被政府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用途已經受到限制,因此無論是持有、出售等情況,皆有相關節稅優惠;若108年有將公設保留地捐給政府,今年申報綜所稅時可以留意,可以提出實際取得成本,或依據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價值,列舉「扣除額節稅」。

    若依《都市計畫法》被地方政府指定為「公設保留地」,不僅未來用途受到限制,價值也可能會貶損,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這類土地在被徵收之前,原地主仍持有的情況下,地價稅可以享有一定程度減免,作為自用住宅續享2‰優惠稅率,作為其他用途,優惠稅率則是6‰;如果是跟其他使用中土地隔離、目前也沒有用途的畸零地,更是免繳地價稅。

    對於出售或移轉公設保留地,被徵收前的任何私人間移轉或交易,以及政府徵收時的移轉行為,皆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又由於公設保留地經濟價值較低,因此也不必申報課徵房地合一稅。地主若不希望公設保留地持續閒置,還有一個方法是捐贈給政府抵稅,抵稅時有二種方式,若地主有保留原始購地契約、實際成本單據,主張原始購置價格,申報價值將可作為捐贈額度,列報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可以舉證的費用包括原始購置價格、移轉過程中代書費等必要成本費用;若土地僅部分被畫為公設保留地,則可依整塊基地原始取得成本,依比例換算為公設地價值。 若無法主張原始取得成本,也可依照財政部公告的標準認定土地價值、換算抵稅額度。

   依據財政部發布的公告,民眾在108年度所捐贈的公設保留地,依循往年標準,可依公告土地現值16%換算,申報列舉扣除額節稅。有捐贈公設保留地的地主,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替自己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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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