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201029181919346_0001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1015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程士華所撰「單一繼承獨資商號,免營業稅」的報導,事業易主過程中可能會有營業稅等必要支出,不過如果是老闆死後,由家族成員繼承家業,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如果符合「獨資商號」、「單一繼承」兩項要件,可以免課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一般獨資組織轉讓或是變更獨資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必須將轉讓前原有的存貨,以及店面、設備等固定資產,移轉給新組織或是負責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必須視為銷售貨物,原負責人要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

 

    不過針對繼承家業的情形,如果獨資商號原資本主過世,繼承人有意願繼續經營,其實可以符合特定條件情況下,可以免視為銷售貨物,而不必課徵營業稅。要排除適用,首先要看營業人性質,官員表示,只有「獨資商號」才能符合規定,如果家人留下的事業是與他人共同經營的「合夥組織」,繼承人不會直接繼承到商號財產,而是繼承出資額或是股份,就和「獨資商號」易主的模式不同。

 

    其次是繼承過程如果已故的被繼承人,是獨資商號的資本主,繼盛商號對象也是合法繼承人,繼承人有意繼續經營的情形,將負責人變更為繼承人,一併變更商號名稱,移轉於存存貨和固定資產,才能免課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複數繼承人的情形,獨資商號也只能由其中一位繼承人繼承,並變更為負責人,至於由哪一位繼承,就要由家族內部自行協商。

 

    此外,開發票和報繳營業稅,只存在於經營規模較大、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經核定開發票的獨資營業人,如果是未開發票的小規模商號,變更負責人也不會有營業稅的問題。

 

    筆者提醒民眾,關於繼承的稅務問題,相當複雜,不懂的地方務必請教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以免因為漏報、短報而受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商號」不同於「公司」,「商號」又有「獨資」與「合夥」之分,所以在繼承商號就會出現「營業稅」的問題,民眾務必注意「節稅」,為自己節省荷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