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年1月6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郭至威所撰「房地遺囑信託,有條件享優稅」的報導,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以房地為信託財產的遺囑信託,如果符合特定要件,其地價稅、房屋稅可以申請「自用稅率」。
財政部的解釋令來自於高雄市一位年輕家長生前為了託孤,將留下來的房地安排「遺囑信託」,計畫等遺孤成年後,再讓房地所有權回到子女身上,這段期間房地也維持「自住」,沒想到卻因此申請地價稅和房屋稅享受優惠稅率時,竟遭稅捐機關否決因而找上「納保官」。
財政部因此於近期做出解釋,如果受益人是遺囑信託委託人的繼承人,且為配偶或子女、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且符合《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的自住要件,也就是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房屋無出租、營業且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依法就可以適用自住稅率。
這則解釋令僅適用於遺囑信託,至於其他他益信託不能一概適用;至於自益信託財政部過去已經發布解釋令,符合自住條件也同樣可以依法申請適用自住稅率的優惠。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規劃死後的財產分配,除了依照遺囑分配應繼分、或是遺贈,也可以利用「遺囑信託」的方式將不動產信託給特定人士擔任受託人代為管理,並指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這移轉信託將在將來繼承發生遺囑信託成立時發生效力。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