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210111103740431_0001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1229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程士華「出售分次取得房產,留意稅制」的報導,「房地合一稅」上路多年來,仍有許多新、舊稅制申報錯誤的情形,高雄國稅局表示,常見是賣家出售同一地號、建號的房地持分,因為取得時間不同,導致部分不動產所有權持份課徵房地合一、部分不動產所有權持分課徵綜所稅。

 

    官員表示,因為201611日之後取得的不動產,落入房地合一所得新制課稅範圍內,必須在交易後「三十日」內申報,在201611日以前持有的,則適用「舊制」,隔年跟綜所稅一起申報,因為新舊制申報時點不同,同一地號、建號的房地持分,在不同時間點取得,就可能導致賣家錯誤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情形發生。

 

    這種「分次取得、一次出售」的情形,常見是長輩過世之後多人繼承不動產,因為家庭未進行遺產稅規劃,幾年前長輩過世後房地被分割由不同兄弟姊妹繼承,後來兄弟姊妹又轉售土地,將各自持分移轉到其中一位繼承人名下,此時就產生同一地號房地因取得時間點不同,而分屬新舊制的問題。

 

    官員表示,針對這種交易案件,國稅局會進行輔導,讓所有權人依照房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是「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不會等到隔年申報綜所稅才發現漏報,而是在房地過戶之後就從地政機關拿到資料通知報繳。

 

    繼承房產的案件還要注意,常見有人申報房地合一,誤以為用長輩過去買房價格來申報,但事實上如果是繼承或是受贈取得,取得成本是用繼承或是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依物價換算之後作為取得成本,必須注意!

 

    筆者提醒民眾,判斷時可以參考「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登記謄本」、「所有權部」會揭露歷次取得的時間,應該可以判斷取得的時點,如果有在民國10511日以後取得者,出售無論盈虧都是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千萬要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自從民國1051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新制」,導致有新舊制的區別,民眾一不小心,很容易弄錯,這方面還是要小心應對,不懂的就請教專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