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年3月11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江睿智「245萬租屋族,權益怎麼辦」的報導,2016年2月6日台南大地震,當時住在台南為罐大樓的曹小姐,回想六年前的情景,語氣露出恐慌,因為地震帶走她六名親人,包括兒子和丈夫,只有她一個人活下來,經歷兩年不停復健,如今她不願再回傷心地,奮力重拾保險業務員工作,因為曾經走過死亡,意外成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志工推銷員,經常向客戶主動建議提醒投保「地震險」。
她以地震受災戶自身的經歷說,地震發生後心裡面臨恐慌,會害怕待在房子裡,而本來房子不能住,必須要臨時找居住的地方,受傷也要醫療費,可能暫時無法工作,如果當下有一筆保險金之稱,會有很大幫助。
目前政府開辦的「住宅地震險」,如果全倒或是推定全倒,建築損失以新台幣150萬為上限,另外支付臨時住宿費新台幣20萬元,但僅有「房屋所有權人」才有請求權,這對於真正承租人之受災戶的保障不足。
而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林建智教授也認為,臨時住宿費新台幣20萬元可能不夠,而且可能不是由受災戶來領,因為受災戶可能不是屋主,現行制度並不能完全保障真正住在裡面受到影響的人。
根據主計處202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統計,全國普通住戶有800.9萬戶居住於住宅,其中有10.9%、約87.6萬住宅為租用,平均每戶2.8人推估,包括租屋一般家庭、離家學生和未成家年輕人在外租屋,全國約有245萬人,這些人並未涵蓋在地震險的保障中。
筆者認為,以台灣來說地震帶地震發生的頻率很高,但是房屋倒塌的機率相對是不高,但是一旦發生地震,對於住在裡面的人影響都會很大,除了透過地震保險制度的修改,其實在簽訂租賃契約的時候,也可以透過「特別條款」約定如果將來房屋倒塌,臨時住宿費可以由承租之房客來領取,對於承租之房客才能稍有保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