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71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程士華「土地抵繳遺產稅,留意限制」的報導,家人過世留下大筆土地,後續計算遺產稅時,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要以土地抵繳遺產稅,但是土地本身變賣困難,能夠抵繳的金額就會受到限制。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如果繼承人一次繳納現金有困難,可以在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的部分申請以遺產實物抵繳。但是有些類型的遺產後續並不容易變價或是保管,像是早年有些人繼承多筆土地,常常挑出「山坡保育地」或是「畸零地」或是一些「產權複雜有爭議的土地」拿出來抵繳,後續造成很大困擾。

    有鑑於以往案例,國稅局官員表示,現在繼承人如果要主張以遺產土地抵稅,要提出不易變價或保管的標的,稅法規定得以抵繳遺產稅的金額將會受限,最高只能以該筆土地相關的遺產稅。實務上較適用土地價值佔全部遺產價值比例來換算,比方說全部遺產新台幣(下同)4000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拿來抵繳的土地價值200萬元,但是屬於不易變價地遭占用土地,因此該土地占全部遺產1/20只能抵1/20的遺產稅,也就是10萬元。

    筆者認為,這樣的計算方式對於納稅義務人極度不公平,因為政府認定該土地不易變價,但仍用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算遺產稅,卻不讓人民用政府的公告現值來抵繳,若是如此為何不用「市價」來計徵遺產稅?目前政府這種作法豈不是吃老百姓豆腐?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在台灣的「賦稅人權」長期未受重視,雖然目前已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但仍有些不合理的稅法有待修正,「實物抵繳」也是其中之一,希望稅務機關及立法機關能進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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