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新制!結婚逾2年離婚配偶可依比率分退休金| 生活| Newtalk新聞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928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陳姿穎所撰「離婚賣屋,應由屋主報房地稅」的報導,中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時賣屋,就算雙方於「離婚協議書」約定由另一方負擔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賣屋時仍應由房地所有權人向國稅局申報。

    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自民國1051月起交易房屋及其所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都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房地交易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該完成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有民眾甲先生於民國108117日購入A房屋,隔年即民國109524日出售A屋,甲先生購買A房屋在民國108年已經屬於房地合一課徵範圍。照理來說賈先生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隔日起算30日內要申報房地合一,但甲先生未依照規定申報,經中區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先生依法要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新台幣56萬元。

    甲先生向國稅局主張,於民國109年和前妻乙小姐離婚,所以才出售A屋,兩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由乙小姐負擔A屋的房屋土地交易所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雖然兩人協議由乙小姐負擔,但是兩人協議是屬於《民法》的約定,僅具「私法效力」在稅法上A房屋的納稅義人仍為甲先生,還是要由其申報繳納。

    筆者提醒民眾,即便當事人私下之間有任何繳稅的協議或是約定,都是屬於「私法行為」,也就是民事之間的約定。但是納稅是屬於行政法的「公法行為」,因此在公法上的義務並不會因此免除或改變,還是要按照規定去申報繳納,以免受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義務,相關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的課稅規定,屬於人民的「公法上義務」;實務上於交易時常有轉嫁稅負義務的情形,但交易當事人間的約定,僅具有「私法上的效力」,無法對抗課稅機關的徵稅「公法權力」,此不得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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