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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1017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翁至威「短期連續繼承財產,注意稅事」的報導,針對連續繼承財產,稅法在例如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以免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時設有減免規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這類規定必須事前次繼承時已經該財產已經完稅,再轉繼承才能減免。

    《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如果已經繳納遺產稅,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六年至前九年繼承遺產,如果已納遺產稅,可以按年遞減扣除80%~20%不等。

    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此減免規定是避免短期連續繼承造成重複課稅,而加重納稅人負擔,但是如果前次繼承遺產時,並未繳納遺產稅時,則無法適用。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母親於2021年死亡想主張母親遺產中某土地是2019年自父親繼承,申報為母親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父親遺產稅稅案件,當時核定應納稅額為「0」,並未繳納遺產稅,因此依法無法適用減免。國稅局表示常見情形除了前次繼承未達課徵標準,也有部分案件是已超過核課期間,這都代表沒有遺產稅的負擔,依法卻不能主張減免。

    筆者認為,國稅局考量可能在於如果前次沒有繳納遺產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但畢竟家中有人過世都不是大家所希望的,用免稅額以內不用繳稅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不讓人減免,這樣對於繼承人其實不公平,應該要修法,讓短期內繼承的案件,都可以一律減免較為妥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繼承發生,即會面對遺產稅的課徵問題,如節稅相當重要,繼承人宜與專業人士討論再行處理,俾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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