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1128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至威所撰「遺產設地上權,計稅有眉角」的報導,繼承人繼承親人遺產土地如果設定有地上權,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以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地上權的價值計算該筆土地遺產價值,地上權價值估定,會根據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剩餘地上權期間」以不同倍數來估算,如果地上權「未定期限」,則以一年地租七倍來計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一般所有權土地,遺產土地價值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是設定有地上權的土地,該土地由地上權人使用,例如:地上權人使用土地興建建築物,土地價值減低。

    因此在計算設有地上權土地的遺產價值時,可以依照公告土地現值檢調估定的地上權價值來課稅。國稅局表示,估定地上權價值,是按照設定期限和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剩餘期間來估定。

    如果剩餘時間在五年以下,以一年的地租作為地上權價值;5~10年則是以一年地租兩倍來計算;10~30年則以三倍;30~50年是五倍;超過50年至100年以七倍;超過100年則以十倍計算。

    至於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原則上以一年地租七倍為價額,如果地上權未約定年租金,則以申報地價年息4%來估定。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時可以留意遺產土地是否被設定地上權,如有設定地上權,則應估價之後減去價值,用餘值申報遺產稅,維護自身權益。

    筆者提醒民眾,地上權是屬於「用益物權」,在他人上土地建築使用的權利,土地一旦設定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就無法使用,要給地上權人使用,因此土地的價值有所減損,自然在計算遺產稅的時候要把地上權的價值考慮進去。另外抵押權則是屬於「擔保物權」,不影響使用收益,僅在擔保債權不獲清償的時候,可以拿來就擔保物拍賣的價金優先受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節稅」;如果繼承遺產有土地,而該土地上有「地上權」或「抵押權」的負擔,地上權的負擔扣除其價額計算餘值,此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中有規定;如果其上有抵押權設定,則應提出尚有未清償之債務,才可當成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在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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