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文章資訊- 嘉虹地政士事務所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830日經濟日報A12記者翁至威所撰「標售逾期未辦繼承土地公告時間延長三個月」報導,財政部國產署於民國111829日表示,為保障繼承人及優先購買權人權益,立法院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包括將地政機關應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入法外、標售公告期間也由「30日」延長為「三個月」等修正,國產署已配合新法修正相關文件。

    依上述的報導筆者為閱讀者解說相關資訊,當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關係開始時,有6個月的期限做遺產稅的申報、過戶等動作(納稅義務人如果有發現時間趕不及申報等情況,可在申報到期日之前以書面跟國稅局申請延長,以3個月為期限),此次國有財產署延長公告時間從本來的「30日」更改為「3個月」,對繼承人而言,可謂是福音。因臺灣早期屬於農業社會,早期家族小孩的數量與現在相比也是相對多的,以致時過境遷,到現在當發生繼承關係時就會面臨許多繼承人未有聯繫找不到人,逾越了遺產稅申報期限,導致淪於交由國產署公告拍賣情況發生(上述情況為遺產超過15年未有繼承人去辦理之情形)

但,並非過了期限繼承人就不得取得遺產,以下還有相關方式可取得:

一、在尚未標售之前,各繼承人依舊可前往各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只需付相關滯納罰金)

二、如「繼承人」想申請標售,可先行致電給國產署詢問相關競標問題,或是直接臨櫃辦理、線上辦理等。

三、「繼承人」如有使用遺產中之土地、房屋者,可在「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可行使「優先購買權」來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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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