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3年3月26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楊文琪所撰「公設保留地抵遺產稅,有條件」的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繼承人如果要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應該留意可以抵繳的額度,抵繳額度是根據被繼承人取得的日期跟原因,決定是否可「全額」或是只能「限額」抵繳。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遺產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且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者,可以申請「實物抵繳」;而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可以做為遺產稅抵繳的標的。
然而台北國稅局官員又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除了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前已經是被繼承人所有,或是劃設後多次因為繼承而由被繼承人取得的情形之外,都只能「限額」抵繳。可以抵繳的金額,根據前開施行細則,已申請抵繳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來計算可抵繳的比率,再乘以應納遺產稅總額,就是可以抵繳的額度。
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在防止有被繼承人為了將來節稅,以低於公告現值的市價,去低價收購「公共設施保留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再拿當時收購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去抵繳遺產稅。而事實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為使用上受到限制,因此往往價值都較一般土地低,甚至比土地公告現值還低。
也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有此一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像是道路用地,可以拿去捐贈給政府,換取容積,或是賣給有需要容積的建商,拿來抵繳遺產稅並不一定划算。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固然可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
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得抵繳的遺產稅款,以依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為限,即: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x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殘產價值÷ 全部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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