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3年5月17日經濟日報A13記者許如鎧所撰「遺產價值 死亡日時價認定」的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被繼承人(即往生者)若經法院宣告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裁定死亡宣告日起算(如自然死亡以死亡當日為基準),至於遺產價值,則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中的確定死亡日時價來認定。
如上述報導所敘述,筆者做一些分享,一般當被繼承人於死亡的當日即為「死亡日」;如本篇報導所述當事人如有失蹤期屆滿被法院裁定為死亡之日也是以當日作為計算,也就是遺產申報日的起算(超過六個月未申報會有罰款,但可延長一次三個月,須注意在六個月內跟國稅局提出申請延長),一般當被繼承人死亡或裁定認定死亡日起,被繼承人的財產(動產、不動產)就不可有所移動應併入「遺產」來課稅。
又被繼承人遺產的價值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作為計算之依據,如黃金、股票就是以當日收盤市值作為申報遺產課稅現值;不動產則是以「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來課稅,如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以跨年度則以新年度作為計算。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人民有納稅義務,繼承人繼承遺產涉及「遺產稅」,如何「節稅」非常重要,故認定遺產價值的時間點、免稅額、扣除額、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要充分用上,降低「遺產淨額」,則可節稅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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