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之房子及購入之房子須「同一地主」,才有重購退稅的適用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3613號經濟日報A15記者邱琮皓所撰「土增稅重購退稅  需同一地主」的報導,在現代社會中因應城市的發展與建築業技術進步,都市裡的空間越來越窄,能使用的土地也開始逐漸減少,不少建設公司看準台灣目前的「大都更時代」,在六個直轄市裡也可以看到許多「都市更新」與「危老改建」的新成屋,也給了民眾有更多換屋需求與選擇,在換屋的選擇下有些人有不同的考量想說以出售舊房換新房方式入主新屋,但用以上的方式就會可能面臨高昂的「土地增值稅」,如上述所說,土地越來越少人口越來多的情形下土地的價值、價格就會節節上升,恰巧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的「增值」來作為課稅依據,也就是說土地的現值與當初取得現值落差越大,所要給付的稅金就越高。

    對於土地增值稅有一「重購退稅」的優惠規定,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官員表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是指「同一所有權人」在「兩年內」重購土地無論是先賣後買、先買後賣,且新購入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扣除繳納土增稅後的餘額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以下,筆者把重購退稅的相關條件,以條列式的方式簡化做個分享:

    (原有房產)

1. 買賣之前1年內無出租、營業的情形。

2. 所有權人出售舊屋換新屋後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

3. 所購入新房需無出租、營業的情形,並辦理戶籍登記

4. 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5. 所購新屋自房屋辦理完成移轉登記的「5年內」不得移轉(內含出售予贈與)出租、營業使用、遷出戶籍,戶籍如遷出,至少需保留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不然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小提醒:由於稅法百百種,節稅的要點必須研究,如不懂則詢問,如有疑惑的可以找尋專業的地政士給予提醒,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給睡著了,再好的法條也要經過認知及理解,才能使用它,「法律」是給懂得使用它的人,懂得用才能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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