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3年10月23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胡順惠所撰「宣告死亡,半年內報遺產稅」的報導,當親人過世時,確實需要在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但若親人失蹤並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則申報期限會從法院的死亡宣告判決日起算六個月。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考量申報人在無法確知被繼承人死亡情形的情況下,無法如期完成申報手續。
又國稅局官員提醒,若繼承人因正當理由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申報,可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三個月」,以確保遺產稅的申報能合乎法律規定進行。這類規定的存在為繼承人提供了一定的彈性和便利,避免因時間緊迫而導致申報錯誤或遺漏。
筆者提醒,繼承人在親人過世或因有死亡宣告是由,而由法院宣告死亡後,有義務在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而若遇特殊情形可申請延長「三個月」。這些規定為繼承人提供了明確的時限與彈性,確保申報流程順利、合法進行,避免因時間壓力導致錯誤或遺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納稅義務;被繼承人不論「自然死亡」或「死亡宣告」都會發生繼承,此時就牽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遺產稅繳納,繼承人均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才不會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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