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818日經濟日報A14記者陳姿穎所撰「騎樓設攤營業  要繳房屋稅」的報導,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騎樓」是否課徵房屋稅,以屋主是否供公眾通行為判斷依據;騎樓設有「攤位」營業或封閉使用,將計入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但若供公眾通行使用,即不屬於房屋稅課稅範圍。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民眾在騎樓設攤營業,如果僅在特定時間有開業行為,營業外時間供公共通行,仍不符合免稅要件,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將自家騎樓封閉供住家使用,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筆者對騎樓相關房屋稅的問題做些說明,房屋稅的課稅依據是按照房屋的「評定現值」與使用目的、房屋大小做為課稅依據,當房屋使用的目的不同稅率也會有所不同,簡略可分為「住家用」、「非住家用」、「營業使用」,如本篇報導所述「騎樓」是介於住家跟供公眾通行的使用,如果當騎樓是給予通行並沒有置放私人物品阻擋通行時,騎樓空間就會以住家使用來課稅;反之並未有置放私人物品而純供行人使用的為目的,稅捐機關的認定就不會以住家使用而是供公眾通行,在這騎樓的空間就不會被課稅。

    筆者認為當住宅、店面有這種特殊空間時可先行致電給當地的稅捐機關單位,查詢自己的情形是否符合「課稅標準」,如可以免徵(部分)房屋稅時,再前往稅捐單位申辦,之後稅捐單位會派遣人員來視察,符合「標準」,則可以變更稅率,為自身減免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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