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4819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胡順惠所撰「遺產扣除額列報,有眉角」的報導,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常因誤解扣除額規定而影響稅負,尤其在「父母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扣除額」的適用上,最容易出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特別提醒,這兩項扣除額的適用,與繼承人的繼承順位及是否具繼承人資格密切相關。

    首先,關於父母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被繼承人過世時,其父母仍在世,即便沒有實際繼承遺產,也能在遺產稅申報時列報,每人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萬元。其立法用意,乃在於保障年邁父母的生活,因此即使繼承順位在子女之前,父母仍被視為遺產需照顧對象。然而若父母選擇拋棄繼承,則已喪失繼承人身份,致無法再列報父母扣除額。

    其次是身心障礙扣除額,若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認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依《精神衛生法》屬於嚴重病人,則可扣除每人693萬元。需特別注意的是,此扣除額只適用於被繼承人的直系親屬,若身心障礙者是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在適用範圍。同樣地,若符合條件的親屬選擇拋棄繼承,因已失去繼承人資格,依法也不得申報。

    筆者提醒民眾,納稅人申報遺產稅時,應謹慎確認「繼承順位」與「繼承人」資格,並檢附相關證明,以免因誤解規定而錯失依法可享扣除的權益。在申報遺產稅有不清楚或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請教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為您的權益把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申報遺產稅時,一定要注意「節稅」,節稅則是要確認「遺產淨額」,因而要運用免稅額、扣除額、生前債務、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都要盡可能運用。不過被繼承人於生前規劃,則更重要!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廷鈞 的頭像
李廷鈞

李廷鈞地政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