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陳昭穎

  根據民國114819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胡順惠所撰「換屋退稅 五年內不得出售」的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員提醒民眾,若出售自用住宅後申請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優惠,後續務必謹慎使用新購房屋。倘若於重購後五年內將房屋改作其他用途或再次出售,原本退還或扣抵的稅款將被追回,恐面臨補稅處分。

  北區國稅局官員說明,「重購退稅或扣抵制度」的設計,是為了鼓勵納稅人以「自住」為目的進行換屋行為。根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屬於先賣後買情形,須於出售原自住房地兩年內,購買另一處房地供自住;若是先買後賣,也須在購屋後兩年內完成原屋的出售。

  無論哪一種順序,申請退稅時,皆需注意符合下列條件:

  • 房屋不得出租;
  • 不得作為營業場所或供執行業務使用;
  • 須完成戶政設籍登記;
  • 實際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

  此外,法令特別規定,重購後的房地在「五年內」不得再次出售或改作非自住用途。只要違反這項規定,即使退稅或扣抵已獲核准,也會被北區國稅局官員依法追繳原本已減免的稅額。

  舉例說明,小張(化名)於20192月取得A房地,並於20216月出售,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餘元。20229月,他購買B房地自住並申請退稅,獲准退回稅款。不料20243月,小張又出售了B房地,經查為重購後五年內再出售,違反規定,北區國稅局官員依法追回原退稅金額。

  北區國稅局官員強調,是否符合「自住」資格,重點在於實際使用情況。若未實際居住、未設籍或有出租情形,即喪失適用資格。

  筆者提醒,重購退稅雖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的優惠措施,但民眾在享受優惠的同時,應確實遵守相關規定,尤其注意重購後五年內不得出售或改作他用的限制。若違規,不僅需補繳退稅金額,還可能產生額外利息與罰金,得不償失。建議納稅人在進行房屋買賣與申請退稅前,詳加了解規定或諮詢專業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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