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陳昭穎

  根據民國114822日經濟日報B3版記者胡順惠所撰「生前兩年內贈與 計入遺產」的報導,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常見的誤解之一就是認為「贈與稅已經繳過」就等於結案,忽略了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財產,仍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提醒,無論當時是否已經申報並繳納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這些財產都要列入遺產申報,否則繼承人可能不但需要補稅,還會被加處罰鍰,造成額外的經濟壓力。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兩年」內,只要曾贈與財產給配偶或民法規定的繼承人,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配偶,相關財產就必須納入遺產總額,並一併課徵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明,若當時已繳過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雖然可以用來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併入該筆贈與財產而增加的遺產稅額。換言之,繳納贈與稅並不代表免除責任,僅能抵減部分稅負。

  以案例來看,阿強(化名)於2023年先後贈與配偶小君新台幣(下同)390萬元現金、女兒美美360萬元現金,合計750萬元。其中,贈與配偶的金額屬免稅範圍,另針對女兒的贈與360萬元已申報並繳納約11萬元贈與稅。然而,阿強於2024年過世,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卻未將這兩筆贈與列入,經稅局查核後,將750萬元全數併入遺產總額計算。扣除已繳贈與稅與利息後,仍須補徵遺產稅63萬餘元,並另遭處罰鍰50萬餘元。繼承人事後提出復查,主張既然已繳過贈與稅就不應再計入遺產,但國稅局官員依規定駁回,明確表示相關金額仍屬遺產範圍,必須依法申報。

  台北國稅局官員提醒,許多繼承人因為誤以為「贈與稅已繳」即告終結,而忽略相關規定,最後不但補稅金額龐大,還要面臨罰鍰,得不償失。

  筆者提醒,為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爭議與財務負擔,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詳加檢視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的財產移轉紀錄。只要涉及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贈與,不論是否已繳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都必須確實納入遺產總額申報,如此才能合法節稅並保障自身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處理繼承案件,常見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夫妻間財產「贈與」,主要可能是知道被繼承人快「往生」了,為了降低遺產淨額而利用「夫妻間贈與」,但沒想到拖不過「兩年」,所以,建議「家族傳承」,節省「遺產稅」要儘早規劃,才不會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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