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對「土地增值稅」的基本認識
問:小麗於民國99年11月出售位於新北市暖暖的「麗寶台北大鎮」一間,出售前其子大寶有設籍且一年內並未出租或營業,小麗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又小麗於民國101年9月再度購入位於新北市三峽的「麗寶世紀館」一間,可否享有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優惠?
答:
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土地稅法》第33條之規定,依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移轉時漲價總數額超過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未達一倍時,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漲價總數額為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一至二倍時,稅率為百分之三十;超過二倍時,稅率為百分之四十。然而,為了鼓勵長期持有,抑制短期投機,同條復規定持有超過一定期限減徵的規定,因此持有超過二十年以上時,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二十八、三十六;持有超過三十年以上時,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二十七、三十四;持有超過四十年以上時,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二十六、三十二。
問:小麗於民國99年11月出售位於新北市暖暖的「麗寶台北大鎮」一間,出售前其子大寶有設籍且一年內並未出租或營業,小麗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又小麗於民國101年9月再度購入位於新北市三峽的「麗寶世紀館」一間,可否享有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優惠?
答:
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土地稅法》第33條之規定,依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移轉時漲價總數額超過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未達一倍時,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漲價總數額為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一至二倍時,稅率為百分之三十;超過二倍時,稅率為百分之四十。然而,為了鼓勵長期持有,抑制短期投機,同條復規定持有超過一定期限減徵的規定,因此持有超過二十年以上時,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二十八、三十六;持有超過三十年以上時,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二十七、三十四;持有超過四十年以上時,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二十六、三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