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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1017日經濟日報A13版蘇秀慧記者所撰「保單受益人變更 視同贈與」的報導,要保人將保單的受益人由「本人」變更為「他人」,滿期給付時,將視同贈與。

 

  納稅義務人甲君在200551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分別以其子女乙君、丙君及丁君為「被保險人」,向中華郵政公司購買三張10年期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單。後來甲君在201553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三名子女,保險公司並在2015512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丙君及丁君等人計台幣720萬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甲君是繳納保費的人,其將「享有的保險利益」無償讓與指定的受益人,並經受益人允受,應在滿期給付時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甲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於是就受益人取得的滿期保險金認定屬甲君對其子女的贈與,核定104年度贈與總額台幣720萬元,贈與淨額台幣500萬元,應納稅額台幣50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一倍處罰台幣50萬元。

 

  筆者認為,不僅是更改受益人,更改要保人也有可能算是「贈與」,民眾利用保單做資產規劃時,一定要多留意,有不明白之處還是請教「專家」比較妥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保單」不僅會有涉及「贈與稅」的問題;在繼承問題也有涉及「遺產稅」。例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就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因為保險契約僅於「被保險人」身故,才會有「身故保險金」的理賠發生。前述免計入遺產的必要條件為:(1)屬人壽保險,(2)被保險人死亡,(3)該保單有指定「保險受益人」。提醒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也要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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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