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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103日經濟日報A19版蘇秀慧記者所撰「法拍屋交易所得 須申報」的報導,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應依拍賣價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當年度其他各項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及財政部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釋,個人出售房屋,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至於成本如何計算?主要有三,一、是若為出價取得,為原始取得的成本;若為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是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至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其次,是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三、是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筆者認為,法院拍賣房屋,即為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所以即使債務人房屋遭法院拍賣所得的價款全部用在清償債務,債務人實際未拿到錢,都還是要依法申報所得稅。因此提醒房屋被法拍的民眾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主動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納稅」是人民的法定義務,民眾應多加注意,債務人因負債,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房屋遭法院查封拍賣,「所得稅申報」容易被忽略,透過文章提醒民眾誠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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