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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1026日經濟日報A18版記者蘇秀慧「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要留意」的報導,被繼承人王君在過世之後,長年旅居日本的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卻沒有如實申報個人財產、債務,經過高雄國稅局調查之後,主動放棄請求權。

 

    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王君的生存配偶申報個人財產和債務為零元,不合常理通知其說明卻又無法合理交代。官員推測被繼承人配偶旅居日本多年,可能在日本有資產未如實申報,經過調查後認為申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划算,因此又放棄請求權。

 

    根據《民法》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卹金除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在王君死後,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部分不課徵遺產稅,但是國稅局發現該生存配偶長年旅居日本,申報個人財產和債務為零元,不合常理,經通知說明,最後生存配偶主動放棄。

 

    高雄國稅局提醒,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如實申報個人剩餘財產及債務明細資料,否則稽徵機關會依其所查得資料任該項請求權扣除額。

 

    筆者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以主張的權利,國稅局認為不合常理,也應該由國稅局來調查是否屬實,而不是叫納稅義務人自己舉證自己沒有財產,因為要舉證自己沒有的東西實在困難,國稅局不應該這樣對納稅者做這樣的要求。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於這種問題並不訝異,此現象看能否因民國1061228日起開始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後,而改善「納稅者」的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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