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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724日蘋果日報A7版記者陳筱惠「兩光房仲害違約」的報導,有朱姓婦人向媒體投訴民國107623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看上台中大里區一間大樓,因為之後要和老公離婚有財產分配問題,因此向王姓房仲要求房屋要登記在滿18歲兒子的名下,且不能讓老公知道,王姓房仲一口答應表示房子可以登記在兒子名下還可以貸款500萬、貸款年限30年,雙方簽下授權書和買賣合約書,朱姓婦人同時在現場之後新台幣1萬元現金和69萬元的本票。

 

    2天後朱婦詢問銀行朋友,才知道依照《民法》規定18歲未成年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須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才能登記,且以兒子名義根本無法貸款,向仲介主張合約不成立,並向仲介公司總部申訴後也沒有結果。

 

    朱姓婦人遂於72日向消保官申訴,隔天就收到屋主存證信函指未履行契約必須支付違約金新台幣144萬元,質疑房仲為了成交不擇手段,也不退還70萬元款項。記者向王姓房仲求證,僅獲得事前資訊落差將盡力彌補的回應。

 

    筆者提醒民眾,《民法》上未滿20歲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房仲應該加強法律知識的訓練,否則不專業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實在令人搖頭。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因長期處理不動產法律問題,也接觸不少仲介公司,為了提升民眾在這方面的法律認知,也常常演講,他也強調仲介公司一定要為自己的房仲人員進行「教育訓練」,課程不能指傳授「仲介技巧」,一定還要強化房仲知識,這樣才能維護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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