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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89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至威「房產移轉契稅,新屋主負擔」的報導,新竹市稅務局等稅務機關表示近期常常接獲民眾詢問「契稅」應該由誰負責繳納?

 

    新竹市稅務局官員表示,房屋移轉時,買賣雙方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並由買受人即「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按契稅計算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稅率,當房屋因為買賣、典當、交換、贈與、分割等原因取得所有權的人都要申報繳納契稅。根據取得原因不同,買賣、贈與、占有案件稅率為「6%」,如果是典當則為「4%」,至於分割、交換案件契稅則為2%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的不動產,取得的移轉價格如果低於評定標準價格,就不以評定現值計算,改以取得移轉價格計算。

 

    新竹市稅務局另外提醒民眾,每年8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31日以前取得所有權,當年度地價稅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反之,則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課徵。

 

    筆者也提醒民眾,買賣一般契稅都是由「買方」負擔,契稅的稅基是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因此房屋評定現值越高,契稅越高。一般來說,新房子的評定現值比舊屋高,豪宅和超高層的大樓住宅,也會比一般的公寓華廈來得高。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契稅的課徵適用《契稅條例》,買賣依法「契稅」是由買受人負擔,但買賣雙方也可以於契約內約定,轉嫁由「賣方」負擔;如未特別約定,則是用《契稅條例》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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